(2017)湘0104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57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新长海麓谷中心B-3栋205号房。法定代表人:蒋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陵,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尹承丽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