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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庆明与张训华、高敬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明,张训华,高敬玉,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642号原告:庆明,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训华,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高敬玉,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高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庆明与被告张训华、高敬玉、含山县华新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庆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依法处置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庆明负担。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园园附: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