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石永强与马卫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强,马卫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07号原告:石永强,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马卫康,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周建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强诉被告马卫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永强负担。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