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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尤景山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景山,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尤景山,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绿园小区*号楼***号。被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执行尤景山申请执行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