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5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王海栋与于洪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栋,于洪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5437号之一申请人:王海栋,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五委*组。被申请人:于洪双,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三委**组。申请人王海栋与被申请人于洪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栋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洪双的财产,禁止经营人变更、转让、过户。申请人王海栋已经以自有的的住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变更、转让、租赁、毁损,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于洪双保管使用;如果转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优先向本院提存价款可予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