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悦华与申春根、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华,申春根,殷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157号原告:刘悦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申春根,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被告:殷明玉,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华诉被告申春根、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华以分案起诉不当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悦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刘悦华负担。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