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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悦华与申春根、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华,申春根,殷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157号原告:刘悦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申春根,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被告:殷明玉,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华诉被告申春根、殷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华以分案起诉不当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悦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刘悦华负担。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