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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967号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曙光路131号住宅楼1#802,组织机构代码689785433。法定代表人:丁海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芦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1-6)。法定代表人:周先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光和,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彪,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合肥泽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中明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