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前进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前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56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前进,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临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院长审理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前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冀042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前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李前进退赔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9.8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前进��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旗审判员 王晓鹏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冀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