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焦海军、姜海英与被告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阳光嘉园售楼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军,姜海英,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阳光嘉园售楼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981号原告:焦海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永勤乡。原告:姜海英,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永勤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军(系姜海英之夫),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永勤乡。被告: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阳光嘉园售楼处,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法定代表人:董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军、姜海英与被告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阳光嘉园售楼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焦海军、姜海英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军、姜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焦海军、姜海英负担。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