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嵇小娟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小娟,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1033号原告:嵇小娟,女,汉族,1996年6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法定代表人:王明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嵇小娟与被告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嵇小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小娟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嵇小娟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