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光与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开发区)天顺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被执行人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2万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