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敬琳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敬琳,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敬琳,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经理。上诉人刘敬琳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174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敬琳的上诉理由是:一、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最基本的管辖原则,本案被上诉人是一家公司,上诉人是自然人,让自然人就公司的住所地有违公正。二、本案本质是确认之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有明确的地理限制,被告应当是案件中处于被告席的被告。综上,刘敬琳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刘敬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链家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是请求人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确认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管辖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之诉的规定来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链家公司请求一审法院确认的是其在“链家网”、“链家理财”、“链家微校”等网站使用“链家”商标的行为是否侵权,故本案可以依据待确认行为的实施地确定管辖法院。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刘敬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