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孟某1、孟某2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孟某1,孟某2,何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1067号原告:朱某,现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孟某1,现年40岁,住甘肃省秦安县。被告:孟某2,现年43岁,住甘肃省秦安县。第三人:何某,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1、孟某2,第三人何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计4303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