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阳光诉被告柯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光,柯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100号原告:欧阳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被告:柯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原告欧阳光诉被告柯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欧阳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保全费1855元,由原告欧阳光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