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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伟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伟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其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常平镇火炬街甲12号。法定代表人:张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伟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267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刘旭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其斌,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伟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其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华夏慈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