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晟伯与黄峒墚、唐秀玲、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晟伯,黄峒墚,唐秀玲,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237号原告:何晟伯,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峒墚,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唐秀玲,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号夹层。法定代表人:黄峒墚,系该公司董事。原告何晟伯与被告黄峒墚、唐秀玲、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晟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晟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萍审 判 员 张 飞人民陪审员 刘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琪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