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世群与被告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群,彭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5975号原告:赵世群,女,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彭彬,女,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赵世群与被告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赵世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世群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彬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世群负担。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