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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平、张宝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平,张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501号申请人王玉平,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张宝贤,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张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玉平与被执行人张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会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