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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折二小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折二小,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交市。2011年1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二小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玉平、周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吕某1、被告人折二小及其辩护人田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折二小与其妻子吕某1在古交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办成,后二人先后来到古交市青山路吕某1的妹妹吕某2家中,发生争吵。期间,折二小外出购买一把美工刀,返回后,二人继续争吵,并一起离开吕某2家,行至该楼三楼楼道处,两人继续争吵,折二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推出刀刃,面对面用左手搂住吕某1头部,吕某1扭过身子,折二小从背后用左手搂住吕某1的下巴部位,右手拿刀割了吕某1颈部一刀,吕某1用右手掰开折二小的胳膊时,右前臂被折二小割伤,后被吕某3等人及时制止。后���二小准备通过三楼的扶手跳楼,被刘某抱住。2017年5月24日,经古交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1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7月6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折二小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折二小用刀割他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折二小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折二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折二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折二小属犯罪中止,应对其减轻处罚。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家有年幼的孩子,如果重判,对孩子和家庭都不利。综上,应对被告人折二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折二小与其妻子吕某1在古交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办成。后二人先后来到古交市青山路吕某1的妹妹吕某2家中,发生争吵。折二小怀疑妻子有外遇,再加上吸毒产生幻想,产生了想杀死妻子的想法。于是折二小来到古交市大川西路一五金店购买一把美工刀,又返回吕某2家中,两人继续争吵。后一起离开吕某2家,行至该楼三楼楼道处,折二小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推出刀刃,面对面用左手搂住吕某1头部,吕某1扭过身子,折二小从背后用左手搂住吕某1的下巴部位,右手拿刀割了吕某1颈部一刀,吕某1用右手掰开折二小的胳膊时,右前臂被折二小割伤,折二小把吕某1按在地上,后被闻讯赶来的吕某3等人及时制止,把吕某1送到古交市中心医院抢救。折二小以为杀了人,想从三楼的扶手跳楼自杀,被刘某抱住。2017年5月24日,经古交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1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7月6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折二小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吕某1谅解了折二小,请求对折二小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折二小的供述,2017年5月16日上午,我与其妻子吕某1到古交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办成。我妻子去了她妹妹吕某2住的古交市青山路家中,我也去了,我们发生了争吵。我怀疑妻子有外遇,还和我吵,再加上吸毒产生幻想,我就想��死她。我就出来来到古交市大川西路一五金店购买一把美工刀,又返回吕某2家中,我们又吵起来,我妻子就领着孩子走了,我也跟着走了,走到该楼三楼楼道处,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推出刀刃,面对面用左手搂住我妻子的头部,吕某1扭过身子,我用右手拿刀割了吕某1颈部一刀,就把她按在楼道里地上,我就后悔了,后被我小舅子吕某3等人把我按住,我以为已经杀人了,想从三楼的扶手跳楼自杀,被我连襟刘某抱住。2、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2017年5月16日上午,我与丈夫折二小来到古交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办成。我就去了我妹妹吕某2住的古交市青山路家中,后来折二小也去了,我们发生了争吵。我妹妹让他吃饭,他不吃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又返回我妹妹吕某2家中,我们又吵起来。我说要吵就回家吵,不要在别人家吵。我就领着孩子走了���我丈夫折二小也跟着走了,走到该楼三楼楼道时,折二小朝我走来,说”我要不能活了,你也别想活”。之后用手捂住我的嘴巴,另一只手拿着刀,在我脖子上划了一刀,我用手拉开他捂我嘴的手,叫了一声,听见我女儿说,”放开我妈妈”,我感觉他愣了一下,后我弟弟他们过来把折二小摁在地上了。我妹妹过来扶我,发现我身上有血,就送到医院了。我丈夫和我说过,”要是我做了对不起他的事,他一定不会放过我。”我丈夫经常不睡觉,我怀疑他有精神病,还吸毒,我想我丈夫也不是真要杀我,我原谅他,希望从轻处罚。3、证人吕某3、吕某2、刘某、折计银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折二小与其妻子吕某1在古交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办成。后二人先后来到古交市青山路吕某1的妹妹吕某2家中,发生争吵。折二小走了一会儿又返回吕某2家中,两人继续争吵,并一起离开吕某2家,听到啊的一声叫喊,在该楼三楼楼道处,折二小手里拿的一把刀把吕某1按在地上,后被吕某3等人及时制止,把吕某1送到古交市中心医院抢救,折二小想从三楼的扶手跳楼,被刘某抱住。4、武秀莲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有一人在我经营的五金店购买过一把美工刀。5、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古交市青山自建楼三层楼道内,上行楼梯下端地面有血迹,血迹东侧地面放一把美工刀片。楼道北墙下端有血迹。被告人折二小对现场进行了指认。6、扣押清单和作案工具照片和情况说明,证实作案用美工刀一把,已扣押。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美工刀刀刃可疑血迹,其STR分型与吕某1STR分型相同。8、法医学鉴定意见,证实吕某1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9、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2017年7月6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折二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吕某1对折二小谅解,请求从轻处罚。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折二小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2、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折二小2011年1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日被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折二小怀疑其妻子有外遇,产生了杀死妻子吕某1的想法,购买了作案工具美工刀,并用刀割其妻子颈部,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折二小一时气愤,手段也并不恶劣,且割了一刀后就后悔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被害人对折二小表示谅解。综上,可认定被告人折二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折二小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折二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折二小是犯罪中止”。由于被告人折二小割了被害人一刀后,其行为是被他人制止的,并不是自动放弃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他辩护的合理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折二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二、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人民陪审员  叶俊峰人民陪审员  郝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