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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东京与陕西教育学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东京,陕西教育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94号申请执行人贾东京,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教育学院(现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申请执行人贾东京与被执行人陕西教育学院(现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教育学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贾东京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陈述称其已与被执行人陕西教育学院(现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59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