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夏国军、余孝良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国军,余孝良,李映整,章旭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77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国军,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12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已撤销),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余孝良,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已撤销),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映整,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09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1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已撤销),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章旭梁,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杭州市富阳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2008年5月2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已撤销),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国军、余孝良、李映整、章旭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浙0111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国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余孝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映整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章旭梁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夏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夏国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夏国军、余孝良、李映整、章旭梁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夏国军撤回上诉之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国军撤回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管 波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