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巧玲、葛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玲,葛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巧玲,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葛佳,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巧玲、葛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黄巧玲、葛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巧玲、葛佳预谋后,先后5次到平顶山市“7.1视界”购物中心“MJS”服装专柜,趁销售人员不备之机,采取强行拽掉防盗磁扣的方法,分别将该专柜正在销售的黑色“TOPFEELING”牌女大长衫1件、黑色女短袖T恤1件、黑色“TOPFEELING”牌女裤1条、黑色“TOPFEELING”牌女九分裤1条、黑色“TOPFEELING”牌女短袖1件、黑色“TOPFEELING”牌女中裤1条、白色蓝边“TOPFEELING”牌女短袖上衣1件、红色“TOPFEELING”牌女短袖T恤1件、红色“TOPFEELING”牌女裤1条、蓝白条色“TOPFEELING”牌女短袖上衣1件、两侧白条“TOPFEELING”牌女裤1条盗走。被盗服装经鉴定总价值1689元,案发后已追还。2.2017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巧玲又到平顶山市“7.1视界”购物中心“MJS”服装专柜,盗窃该专柜正在销售的白色“TOPFEELING”牌女短袖T恤1件、深蓝色“TOPFEELING”牌吊带裙1条。被盗服装经鉴定总价值298元,案发后已追还。案发后,黄巧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葛佳到案,葛佳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二人已赔偿被盗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巧玲、葛佳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有证人郭某的证述、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并提取的被盗服装照片能相印证,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黄巧玲、葛佳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巧玲、葛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巧玲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葛佳到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葛佳、黄巧玲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巧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葛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