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应禄与被申请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应禄,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靳应禄,男性,汉族,1945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5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借款196000元,案件受理费4220元及执行费29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无任何资金或动产可供直接处置执行,该被执行人公司在华县城投资开发的金花佳苑小区部分楼盘尚在建中,由于被执行人开发资金链断裂及市场原因,当前小区工地已全面停工瘫痪中。另查明,于本案受理立案前本院已有8起以陕西金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详见(2015)华执字第00260号、(2014)华执字第00068号、00076号、00129号、(2016)陕0503执242号、(2016)陕0503执243号案件】在案执行中,基于案件执行需要,本院已对该被执行人的所有在建楼盘采取了查封控制性措施。华县人民政府从保障安居房工程能顺利完工交付运营的大局考虑(该金华佳苑小区承接了华县政府500套安居房的项目建设任务),并结合法院案件执行的实际,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对华县金花佳苑小区后期建设实行封闭运行的纪要决定,目前该小区在建楼盘正在恢复重建准备中。鉴于该在建工程恢复建设周期长,致后续系列执行案件短期内均难以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3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