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铁强、李铁山、陈迎春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铁强,李铁山,陈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铁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李铁山,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旧门乡。被执行人:陈迎春,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旧门乡。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铁强、李铁山、陈迎春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铁强、李铁山、陈迎春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铁强、李铁山、陈迎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