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禧月、福安市启跃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禧月,福安市启跃电机有限公司,林宝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禧月,女,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启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54987913W。法定代表人:吴禧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宁,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禧月、福安市启跃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1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禧月、福安市启跃电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房屋(厂房)租赁关系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霞浦法院系事实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林宝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民事诉状所陈述诉请、事实理由以及其所提供证据,可以确认本案的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因房屋(厂房)租赁关系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