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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薛园园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园园,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原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于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健,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园园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园园及其辩护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薛园园利用其之前曾在中天房产评估公司驻中国农业银行虹桥支行驻点上班的身份,获取相关被害人信任,以帮客户还贷、资金周转、还贷款及丈夫经营商店需要资金等理由,直接向他人借款或通过借款人向其他人借款、及要求借款人向支付宝“蚂蚁借呗”等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再转借给她的方式,除少量以无息短期周转为由借款外,大部分借款以每万元每日支付20元至30元不等的利息、或月利息6分至9分不等的利息,向被害人陈某、盛某、金某、吴某1、李某1、黄某1、柯某、赖某、李某2、连某、林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薛某1、薛某2、臧某、周某1、张某2等十九名不特定社会人员借款合计金额人民币933.32万元,并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至案发前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52.0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2.403万元。造成498.867万元无法偿还。具体如下:1.2015年3月12日,薛园园以丈夫黄某2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薛某1通过农商银行转账的5万元。2.2016年1月18日,薛园园以黄某2店铺投资为由,骗取周某1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的15万元。3.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薛园园以资金周转、黄某2雷进货、借评估费等为由,多次臧某蕊借款12.55万元,已归还本金6万,支付2.395万元利息。4.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薛园园以客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连某借款共计9.91万元,已支付利息1.92万元。5.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薛园园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1借款共计333.6万元,已归还本金15万元,支付45.5525万元利息。6.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薛园园以自己及帮客户还贷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某2借款157万元,归还本金123.2万元,已经支付利息8.85万元。7.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薛园园以帮客户还贷资金周转及应急周转名义向黄某1借款160万元,已还本金95万元,支付利息5.6055万元。8.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薛园园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某2借款共计57万元,已归还本金27万元,支付5.6万元利息。9.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薛园园以帮客户还贷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1借款94.56万元,已归还本金44.56万元,己支付利息10.5万元。10.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薛园园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林某1借款43.43万元,已归还本金25.52万元,已支付利息1.3万元。11.2016年10月9日,薛园园以客户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1借10万元钱,张某1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给薛园园10万元,已归还本金5万元,已经支付利息0.6万元。12.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薛园园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柯某借款16.27万元,已归还部分本金,骗取7万元。13.2016年11月20日,薛园园以客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1借钱2万元,已支付800元利息。14.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薛园园以丈夫黄某2购买店铺由,骗取薛某2通过薛某1银行账户转账的5万元。15.2016年12月4日,薛园园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2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万元。16.2016年12月10日、12月17日,被告人薛园园以丈夫黄某2购买店铺由,向金某借款,金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薛园园3万元,已归还1.5万元。17.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薛园园以高息为诱饵,以还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通过微信与支付宝转账的2万元。18.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薛园园以客户资金需求为由,骗取赖某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的5万元。19.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薛园园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盛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万元。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薛园园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金融侦查大队投案,仅如实供述少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园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盛某、金某、吴某1、李某1、黄某1、柯某、赖某、李某2、连某、林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薛某1、薛某2、臧某、周某1、张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3、王某3、周某2、郑某、林某2、张某3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光盘、机动车查询记录、不动产查询记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薛园园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薛园园案发后确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首次讯问时供述了极少部分犯罪事实,之后亦仅供述了少部分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薛园园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薛园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薛园园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园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8年2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薛园园退赔赃款返还各被害人。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仇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王梦青?PAGE*ArabicDash?-6-??PAGE*ArabicDash?-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