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代康与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代康,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叶代康,男,生于1956年5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金桥路北侧一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8950E。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代康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