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刁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琴,刁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1152号原告:李小琴,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被告:刁彩平,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原告李小琴诉被告刁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小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刁彩平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刁彩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审判员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俊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