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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与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负责人:漆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达,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勤,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刘家峡支行主任。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慕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诉被告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计19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有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