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刘启霞,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朱大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雨锋物质经营部申请执行标的为379213.66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56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