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676号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120号地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88825615。被告: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封开县江口镇河堤二路(县车站对面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784862783G。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开县恒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64.08元,减半交纳2532.04元,由原告开平市华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黎耀添书 记 员 张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