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鲍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石家庄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沿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19日本院以(2017)冀执38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