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男993年4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鹏雇用同村刘亚金驾驶的轿车到开鲁县医院给自己儿子看病,在到达医院抱孩子下车时,赵鹏将刘亚金妻子姜冬研遗忘在车内的钱包(装有30.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票据)盗走。次日上午,赵鹏在开鲁县小街基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试输盗取的银行卡密码,获取密码后,拿着写有“刘某”的金牛卡到小街基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支取6000.00元钱剧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赵鹏经传唤到案。退还给被害人6000.00元上述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赵鹏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刘某、刘亚金、姜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姜某陈述、证人孙某1、孙某2、赵某的证言、刘某的证明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说明、光盘一张、户名刘某账目明细表、赵鹏账目明细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查,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联系,本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鹏见财临时起意,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凤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