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国瑞与党继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瑞,党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73号申请人:刘国瑞,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五九胜利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党继臣,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五九胜利矿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刘国瑞诉党继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06元,执行费130元,我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党继臣在五九集团胜利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标的:15306元,执行费130元,合计15436元。从被执行人党继臣在五九集团工资中扣除,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扣2000元,直至扣清15436元,此款由刘国瑞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