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地秀与邱峰、曾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地秀,邱峰,曾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613号原告:陈地秀,女,198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邱峰,男,1987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淑萍,女,1986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陈地秀与被告邱峰、曾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7日立案。原告陈地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地秀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峰、曾淑萍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地秀撤回对被告邱峰、曾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元,由陈地秀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