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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卢忠来供用热力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卢忠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74号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区。法定代表人:褚月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杰,主任。被告:卢忠来,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忠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