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志与李海焕、张国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李海焕,张国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614号原告:张国志,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系张国志的妻子),住大名县。被告:李海焕,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被告:张国峰,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张国志与李海焕、张国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国志负担。审 判 长 杨 佩审 判 员 王子明人民陪审员 朱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