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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志与李海焕、张国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志,李海焕,张国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614号原告:张国志,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系张国志的妻子),住大名县。被告:李海焕,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被告:张国峰,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张国志与李海焕、张国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国志负担。审 判 长  杨 佩审 判 员  王子明人民陪审员  朱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