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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3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系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李宗任,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连霞,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陈照东,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祁月华,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郭士江,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祁月霞,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鞠传忠,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李淑芬,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宗任、张连霞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0730.81元及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所产生的逾期利息14139元,合计54169.81元,被告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承担贷款本金及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逾期利息;3、要求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索要贷款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宗任、张连霞系夫妻关系。李宗任、张连霞、陈照东、祁月华、郭士江、祁月霞、鞠传忠、李淑芬系为一个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责任。李宗任、张连霞于2013年6月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处贷款50000元,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现李宗任、张连霞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经多次催要,李宗任、张连霞尚欠本金40730.81元及截止到2015年10月26日所产生的逾期利息14139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提供被告李宗任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