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13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金玉、郭增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玉,郭增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3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金玉,男,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郭增道,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军干所(曙光路046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金玉与被执行人郭增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增道的存款297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