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雯与江西省滨之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江西省滨之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611号原告:张雯,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省滨之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29号江中花园2栋3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92366565。法定代表人:聂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诉被告江西省滨之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雯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判员 杨军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