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继红与李小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继红,李小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许继红,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小羽,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羽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