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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河北省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荷园南路。经营者叶保森,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河北省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翠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因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叶保森作为其经营者,应以个人财产承担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所负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叶保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