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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佳玥,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243号申请执行人:靳佳玥,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3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2单元1602室。法定代表人:张镔,总经理。靳佳玥申请执行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佳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给付支出与收入差额360566元、返还“装修支持”产品折价款13500元、销售额差额补偿26138元、合作费159800元、超声刀投入56440元、店面装修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13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靳佳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靳佳玥申请执行的支出与收入差额360566元、返还“装修支持”产品折价款13500元、销售额差额补偿26138元、合作费159800元、超声刀投入56440元、店面装修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13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靳佳玥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靳佳玥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靳佳玥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佳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