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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瑞荣与陈荔华、何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荣,陈荔华,何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322号原告:刘瑞荣,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荔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光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刘瑞荣与被告陈荔华、何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瑞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光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瑞荣申请撤回对何光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荣撤回对何光锐的起诉。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