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刘瑞荣与陈荔华、何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荣,陈荔华,何光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322号原告:刘瑞荣,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荔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何光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刘瑞荣与被告陈荔华、何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瑞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光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瑞荣申请撤回对何光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瑞荣撤回对何光锐的起诉。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雨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