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妮妮诉冯家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妮妮,冯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242号原告:常妮妮,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冯家庆,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常妮妮诉被告冯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常妮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妮妮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家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妮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妮妮负担。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