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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妮妮诉冯家庆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妮妮,冯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242号原告:常妮妮,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冯家庆,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常妮妮诉被告冯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常妮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妮妮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家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妮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妮妮负担。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