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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舟徽与向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舟徽,向凤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889号原告:黄舟徽,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凤鸣,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黄舟徽诉被告向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舟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凤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凤鸣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舟徽撤回对被告向凤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黄舟徽负担。审 判 长  刘延龄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人民陪审员  聂卫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