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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字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井华与刘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华,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字229号申请人:刘井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刘迪,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井华与被执行人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