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字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井华与刘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华,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字229号申请人:刘井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刘迪,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井华与被执行人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