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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念平与杨孔建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念平,杨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财保98号申请人:李念平,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孔建,男,汉族。申请人李念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孔建在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在酒钢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以上共计11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孔建在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在酒钢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以上共计110000元,期限至2018年10月24日。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李念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