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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353号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路世纪花园F1-10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英,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