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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琨与王秉权、李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琨,王秉权,李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琨,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秉权,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勃,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琨与王秉权、李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6600.00元,该案经执行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2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芝若 微信公众号“”